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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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00:00:00:03014251110http://paper.people.com.cn/rmrb/pc/content/202602/27/content_30142511.htmlhttp://paper.people.com.cn/rmrb/pad/content/202602/27/content_30142511.html1192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更多细节参见im钱包官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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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其职务自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